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人通〔2009〕113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成人高校:
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现对我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省政府各部门主管的高等学校和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突出学科队伍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选拔、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促进高等学校人力资源科学管理。
(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发展情况,充分考虑学校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和功能定位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充分调动高等学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三、岗位类别与等级
(一)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公司产品、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管理岗位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高等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四)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四、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高等学校的岗位总量应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和学校工作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岗位类别比例
高等学校应根据其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等级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1)根据各类高等学校的功能、规格、规模、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标准。高等学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控制标准为:“211工程”高校20:30:42:8(其中,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为最高控制标准,下同),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高校15:30:47:8,其他本科院校10:30:50:10;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8:27:53:12,其他高等职业院校5:27:56:12,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以教师岗位为主体。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2)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管理岗位
高等学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根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要求,高等学校应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对确因需要兼任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双肩挑”人员指具有教师系列(教学、科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本科院校“双肩挑”岗位原则上设在五级以上职员岗位;高等职业院校“双肩挑”岗位原则上设在六级以上职员岗位。“双肩挑”人数一般应控制在管理人员总数的15%以内。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专职辅导员指在一线直接从事老员工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员工工作的人员。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少数高水平大学和以工程技术、农林等学科为主的高等学校,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四)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为适应高等学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特设岗位不受高等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高等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五、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制定。有关高等学校在不低于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制定具体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有关条件、规定执行。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由各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并报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备案。
(三)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年限要求: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六级及以下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各级管理岗位聘用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制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作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与管理
(一)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二)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各高等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综合因素以及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确定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
2.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各高等学校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校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经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
4.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按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聘用结果报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备案。
(三)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设置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核准。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对各高等学校岗位总量和各级岗位结构实行动态调整和管理。
七、岗位聘用与管理
(一)各高等学校制订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学校应成立聘用委员会,院(系)成立相关聘用组织,分别负责相应的岗位聘用工作。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本科院校二级岗位聘用人选,由学校组织评审,拟聘人选报省教育厅审核、省人事厅核准后学校予以聘用。高等职业院校二、三级岗位聘用人选由学校推荐,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人事厅核准后学校予以聘用。其他各级岗位的聘用人选由学校自主确定。
(三)各高等学校应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积极探索短期、中期和长期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办法。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类别、职责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四)学校要根据学科专业的不同特点、岗位职责的不同要求,建立符合高等学校工作规律,以促进绩效改进和人才发展为导向,由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要素构成、适应不同岗位需要的考核评价办法。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聘用合同,认真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八、首次设岗聘用过渡办法
(一)首次开展岗位聘用时,岗位数原则上以现有在职在岗人员为基数,要将现有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要坚持岗位任职条件,从严把握,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岗位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和聘用职务。
(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条件,不得低于省统一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要把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条件作为反映本校人才教学科研水平的重要标杆,重点考虑人选的学术成就、学术贡献和学术声誉。
(三)管理岗位要按照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的原则,完善职员职务与职级体系,逐步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纳入职员岗位制度体系。对确因工作需要在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上同时任职的“双肩挑”人员,要制定具体办法,从严掌握。
(四)学校要根据事业发展和团队建设的需要,留出一定数额的空余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学科未来发展。
九、组织领导与监督
(一)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挥学校人事、组织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高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对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江苏省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
处理意见
(一)
一、关于实施范围问题
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包括学校事业编制内的各类人员和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有正式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编制外聘用人员。
后勤社会化改革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相应任职条件,采取“档案聘用”的办法只确定其岗位等级,岗位工资标准记入档案。
内退人员属于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再晋升岗位等级。
二、关于岗位总量问题
岗位总量应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和学校工作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长期没有核定编制的学校,岗位总量可以以学校标准员工数为基础,按照一定的生员比综合确定。标准员工数根据现有员工数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岗位总量要按照精干高效、适应发展的原则科学确定。岗位总量实行动态管理。
三、关于“双肩挑”人员问题
“双肩挑”人员必须是原为专任教师,评聘了高校教师高级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根据高校实际,本科院校“双肩挑”岗位可放宽至学术性管理要求较高的六级职员岗位,人数仍控制在管理人员总数的15%以内;高等职业院校“双肩挑”岗位可放宽至七级职员岗位。“双肩挑”人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
集团二级教学单位和图书馆等教学辅助单位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在此类岗位的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作为“双肩挑”人员。这些单位的党务工作岗位和其他专职管理岗位,纳入管理岗位管理。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作为“双肩挑”人员管理。
四、关于专职辅导员问题
专职辅导员指在一线直接从事老员工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员工工作的人员。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首次聘用时,评聘了员工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高校教师职务的,可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评同级员工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后,方可晋升岗位等级。以后专职辅导员均应评聘员工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同时根据辅导员的条件,可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五、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对应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
受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高校教师职务。不具有高校教师职务受聘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仍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但在岗位聘用时只能聘至本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在没有取得高校教师职务前,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受聘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出现同类情况,按照此规定处理。
在会计、审计、图书、档案、基建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一致的,只能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六、关于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管理人员问题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除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人员外,均纳入管理岗位管理。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管理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职员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这部分人员的岗位工资只能进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
七、关于执行了管理岗位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问题
会计、审计、图书、档案、基建等部门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执行了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以后此类人员不得晋升管理岗位职员职级。
八、关于管理人员职员职级岗位设置与聘用
高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职员指高校专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职员实行职员职务与职员职级相结合的职员管理制度。职员职务指管理人员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主要体现岗位领导职责、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职员职级指管理人员的岗位级别等级,主要体现管理职责、年功积累和工作实绩,根据任职年限、工作实绩和聘期考核情况等因素逐级晋升。同级职员包括具有同级职员职务人员和具有同级职员职级人员。高校在首次岗位设置时,可以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内设置职员职级岗位,其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必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职员标准的制订,要充分体现高校职员的管理职责、工作属性和职业特点,着眼于管理队伍的长远发展。要坚持重品行、重服务、重能力、重贡献的导向,克服片面强调学历、学位等倾向,引导各级职员爱岗敬业,积极进取,恪尽职守,乐于奉献,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服务工作的水平。
九、关于学校首次设岗聘用结构比例问题
在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核准的结构比例开展岗位聘用工作。高级职务岗位聘任不足的,在留出一定的岗位保证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情况下,空缺的高级岗位可暂时用于低级职务岗位的聘用。现有人员结构比例超过了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可先超比例聘用,并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在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之前,原则上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
十、关于正高二级岗位设岗聘用问题
正高二级岗位聘用人选应成为反映本校人才学术水平的重要标杆,选聘时要坚持条件,宁缺勿滥,本校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海内外公开招聘。首次设岗时,正高二级岗位原则上只设在教学科研岗位。有硕士点、博士点授予权高校,按照核定的岗位数,在不低于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自行评审,报批后聘用;其他高校根据条件向省教育厅申报,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后,学校予以聘任。
十一、关于特设岗位问题
特设岗位是为适应高等学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特别程序批准的非常设岗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时,暂不设置特设岗位。待岗位设置工作入轨后,按照特设岗位的规定程序报批核准后方可使用。
十二、关于首次岗位聘用时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在本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之前已实行聘用制的高校,应处理好新旧聘用合同在有关内容上的衔接问题。原订立的聘用合同,如格式和内容规范,且聘用时间、聘用岗位等内容不需调整的,可继续使用;如格式和内容不够规范,或合同内容需作调整的,应使用聘用合同范本,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尚未实行聘用制的高校,应统一使用聘用合同范本,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期由学校自行确定。
十三、关于2006年7月工资制度改革至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到位期间退休人员问题
对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至首次设岗聘用到位期间,办理退休手续且执行专业技术工资的人员,可比照高校同岗位、同类条件人员,确定其岗位等级(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重新计算退休费,并从本校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下月起执行,不占学校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十四、关于岗位工资兑现问题
按照规定,学校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经教育、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事业编制人员才能按新聘岗位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新的岗位工资从审核备案后的下月起开始兑现。